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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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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关于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3-11-22

 在高等学校实施博士后制度是一条快速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重要途径,它对于促进高校学科发展,加强优秀青年人才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博士后的管理工作,吸引更多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高水平的科学研究,根据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 和《关于印发博士后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博士后工作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1.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是全国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博士后管理工作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家成立由国务院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的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国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博管办)设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负责全国博士后工作的具体业务及日常管理。四川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博管办)设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负责全省博士后工作的具体业务及日常管理。
    2.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人事处、财务处、研究生院、科学发展研究院、社科处和后勤管理处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任管委会成员,对学校博士后工作中的             
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和协调。
    3.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校博管办)设在人事处,由人事处分管博士后工作的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学校博管办主要职责:加强与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拟订校内博士后管理工作规章制度;组织博士后流动站的设站申报及评估;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进站、出站等审批工作;组织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报及日常经费的下拨;指导博士后联谊会活动开展;协助解决博士后人员其他相关事宜。
     4.各博士后流动站所在学院(所、室)设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学院(所、室)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并指定专人作为博士后工作具体联系人。博士后流动站负责博士后人员的科研工作和日常管理;负责博士后的联系招收、确定合作导师、进站审核、在站管理、期满出站考核;协助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住房等其他相关事宜;学院负责人和合作导师负责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实验室、设备仪器、部分科研经费等。
    二、 博士后流动站的设立
     1.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和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博士毕业生;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着高水平的科研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2.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申请时间由全国博管办确定,并实行集中申请和审批。
    三、申请博士后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申请者应具有博士学位和学历,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岁以下。
     2.统招统分的优秀应届博士毕业生,以个人名义申请到了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的博士优先录取。
     3. 申请者必须保证在站期间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在职人员原则上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4.校内培养博士不得申请进入本校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同一个一级学科的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四、博士后招收
     1.招收条件
     全国博管办批准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均可招收博士后,具备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的在职在岗博士生导师可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
     2.招收类型
   (1)统招统分博士后:科研经费由学校按有关政策拨付,工资由学校按照相应标准发放。申请统招统分的博士后必须是统招统分身份的应届毕业博士生,其档案必须转入四川大学;
   (2)自筹科研经费博士后:科研经费由学校和个人共同筹集,工资由原工作单位发放。其档案和工资关系不转入四川大学;
   (3)联合培养博士后: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可与各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其科研经费和工资待遇由工作站承担。申请联合培养的博士后必须与工作站和流动站签订三方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与义务,其档案和工资关系不转入四川大学;
   (4)外籍博士后:为适应我校建设国际一流的研究型大学的目标,鼓励招收学术水平较高的外籍博士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尤其是在发达国家获得博士学位的青年学者。其科研经费由学校按有关政策拨付,工资由学校按照相应标准发放。
     五、博士后在站管理
     1.博士后进站三个月之内应进行开题并签订工作协议书,交校博管办备案。
     2.我校对进站一年的博士后工作进度、能力水平、全面素质进行中期考核,分别给予优秀、合格和暂不考核三个等级的考核结果。
     3. 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合作导师、流动站同意,可以到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因科研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出国相关手续同我校正式教工,博士后出国期间,起、停薪(或津贴)由人事处统一管理。
     4.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若提前完成研究项目,经本人申请,合作导师、流动站负责人同意,报学校博管办批准,可以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不得少于21个月。若确因科研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流动站负责人同意,学校博管办批准,并报省博管办及全国博管办备案,可延长在站研究时间,最多延长1年,延期阶段的工资津贴和科研经费由合作导师负责。
    5.博士后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加强学术道德自律,反对弄虚作假。
    6.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站:
   (1)进站三个月未作开题报告;
   (2)中期考核不合格;
   (3)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
   (4)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5)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
   (6)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
   (7)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
   (8)在站时间超过4年;
   (9)违反《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规定;
   (10)应予退站的其他情况。
   退站博士后不再享受博士后的待遇,并须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六、博士后的待遇
    1.统招统分博士后、外籍博士后的工资按学校讲师标准执行,岗位津贴按讲师B档标准发放。外籍博士后另给予每月3000元生活补助。自筹科研经费博士后、联合培养博士后学校不发放工资和岗位津贴。
    2.外籍博士后及统招统分博士后(个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在成都市内均无住房者)可向学校申请租住房,出站后必须及时退出租住房。自筹科研经费博士后、联合培养博士后学校不提供租住房,如其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在成都市内无住房,可向校博管办申请不超过1000元/年的住房补贴(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即2012年1月1日以后进站的博士后)。
    3. 与配偶两地分居的统招统分博士后可向校博管办申请500元/月的分居补贴,每半年领一次。
    七、博士后出站
    博士后人员期满申请出站,须向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提交出站答辩申请。由合作导师和博士后所在流动站审核博士后研究报告和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组织召开博士后出站答辩会,邀请同行专家对博士后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进行评价,由答辩委员会形成答辩决议。博士后出站标准不低于所在一级学科当年博士毕业标准。
    八、博士后经费
    学校设立博士后工作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博士后薪酬及科研经费、新增设博士后流动站的申报工作、博士后合作导师指导费、博士后招收联系奖励津贴、校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奖励等。
    1.博士后日常科研经费为3万元,由学校博管办统一管理,按照博士后科研进展情况分阶段划拨。(外籍博士后在日常科研经费以外,可另外申请科研经费2万元)
    2. 鼓励博士后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凡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的博士后,学校将奖励1000元科研经费;凡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的博士后,学校将奖励5000元科研经费。
    3. 学校设立四川大学博士后专项基金特别资助科研经费,用于资助博士后从事科学研究。(具体资助办法见《四川大学博士后专项基金特别资助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川大人〔2009〕37号)文)
    4. 为了充分发挥博士后流动站的作用,鼓励各博士后流动站联系招收、指导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流动站联系招收一名博士后,在博士后进站后学校将一次性向博士后流动站发给联系奖励津贴500元。
    5. 博士后科研经费是用于博士后科研工作的专项经费,经费使用应严格遵守学校的相关财务制度,博士后出站时,需提交经费使用情况说明。
    九、博士后联谊会
    为加强博士后之间沟通,促进博士后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博士后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学校建立博士后联谊会。
博士后联谊会的日常工作由博士后联谊会理事会负责,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7人、秘书长1人,设立学术与科技创新部、宣传与外联部、文体生活部。学术与科技创新部负责组织博士后之间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博士后科技成果转化;宣传与外联部负责报道博士后的当代精神风貌及典型事例,负责本联谊会与其他高校博士后联谊会的联络;文体生活部负责组织博士后的业余文化体育活动,了解博士后生活工作情况,协调博士后之间的生活互助。博士后联谊会理事会原则上每年换届一次,每届理事会在任期间协助学校博管办组织至少两次博士后集体活动,协助学校博管办每年组织一次博士后科技服务活动。
    十、本实施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博管办解释,原《四川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同时作废。